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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公众自愿无偿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行为的总称。它是除市场分配、税收分配之外的一种新的分配方式,被称为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它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而由于政府监督管理的手段没有及时的优化,慈善组织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问题,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慈善丑闻、慈善腐败等问题。因此,国家需要完善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引导和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本文结合法学和社会学的理论,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例证法等研究方法,在界定了慈善组织的相关概念及介绍了英美两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之后,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借鉴英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慈善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律防止慈善组织失灵和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是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保障慈善捐赠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实现、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其存在的目的。第二部分分别阐述了英国和美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并总结出两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启示,包括保障慈善组织的独立性、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动员社会多方面的监督等。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着重指出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层次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慈善组织的行为;“双重许可制”的准入制度不利于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税收机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慈善组织内部缺乏完善的自我监督机制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法律体系、准入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税收机制和慈善组织内部设置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