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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随着环境保护法律制定和改革不断推进,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也不断完善,但是现有的环境侵权保护的是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对于纯生态环境损害目前仍然难以寻求救济。随着2015年在全国七个省份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至2018年在全国试行该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了形成了 一套制度体系。本文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赔偿范围问题加以论述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立法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害概念与特征。通过对生态环境基本概念的引入,对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侵权、生态补偿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比较,对生态环境损害特征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的分析,从而全面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通过对我国试点省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分析和总结,其中生态环境损害预防费用、诉讼相关费用、监测费用这几项很有借鉴价值。第三部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现有制度分析。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技术性规范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问题和合理之处,并且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来论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标准、使用、管理等程序。第四部分是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借鉴。美国的环境权益理论、欧盟建立生态基线制度的做法、德国将纯生态损害和环境侵权结合的做法、俄罗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的价格规定和广泛的环境监测制度都值得借鉴。第五部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操作性分析。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现在各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进行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分析,从生态学的角度和法学的双重角度上对每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予以评价,从而充实其内容。第六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立法建议。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现有制度完善后,对预防费用、诉讼相关费用、监测费用等增加范围进行分析,并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