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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终局环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伴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进行执行方面的研究,不断的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推动了执行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通过实体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这是目前大多数学者达成的共识。纵观域外的立法体例,众多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执行体系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但却未见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踪影,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因此本文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概念和性质着手,借鉴台湾地区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分析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当然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制度构建还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更为严密的论证,笔者仅就在自己有限的知识范围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研究提供些许思考和启发。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拟对债务人异议之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第一章通过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介绍了关于异议之诉性质的各派学说,包括传统的理论学说和新提出的学说,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为下文的探讨打好理论基础。第二章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权力制约、解决纠纷以及为弥补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这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第三章则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借鉴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因为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相似,因此列举了德国和日本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更具有借鉴性。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现状和实务中的司法经验,说明我国对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建立已具备理论和实务基础。第四章在前面三章论述的基础上,具体论述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首先提出了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高屋建瓴地确立了具体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再从诉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及诉的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程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