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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追逐的目的。但是人是有差别的,人不仅存在着性别、年龄、身体等自然属性上的差别,也存在着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社会属性上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是客观的。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并不是公平施加到每一个人身上,更多的是由弱势群体来承担。对待弱势群体人权的态度,不仅昭示着人类的良心,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而弱势群体又往往具有相对性。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道路上,人权事业任重而道远。以事实平等既人们在内涵着人类生活内容上的平等为人权保护的目标,以差别保护作为手段之一,也许是人们一个不二的选择。
中国古人对人性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民本思想所内涵的集体人权意识,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对个人(或称不同类别)人权的认识,无不体现了古人对事实人权的追逐。特权与平均相伴而行的人权实践,政治权利在中国古代实体法律体系中的缺位,是古代人权思想的缺憾,从而堵塞人们通过正常程序对国家事务管理表达意见的途径。这也决定了,中国古代在人权的实践中,不以“机会平等”作为目的和中间媒介的,而是直指人权的目的,在平等中追求一种具体事情具体处理,在差别中附加一种可以相互转换社会地位的机制,实现的是一种人人各得其所的人权,是事实人权。从而在和谐的理念笼罩下,实现着中国古人所理解的社会公平。
和谐的实质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中西方文化对社会公平理解的区别,必然对各自的人权实践产生影响。西方世界的人权发展历史,显示出西方文化对平等的情有独钟。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资产阶级的人权历史,是一部在民众抗争下不断完善的历史,其所崇尚的人权的平等,也是一个从少数人到多数人,从形式上平等到机会平等再到事实平等的逐渐演化。在这个演化过程中,人权的“差别保护”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在实践层面上存在着制度上局限性。执人权行霸权,是人权虚伪的表现,也是对人权的污辱。人权的普遍性,是人类共同探索和实践的成果,绝非资产阶级所独创。人权的普遍性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必然也要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完善。
机会平等是实现人权事实平等进程中的一个过程,是人类发展的特殊阶段的无奈选择,是判断社会公平的其中一个标准,而不是全部标准。从机会平等到事实平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特殊群体的差别保护,是实现人权事实平等不可或缺的手段。差别保护是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保护,而不是对特权的优待。
社会主义中国人权保护的特色。中国人权事业既是具体的也是历史的,既是民族的也必然是世界的。我们的人权建设既要汲取我们文化中优良传统,也要学习其他国家在人权建设中的经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文化中重视事实人权的传统,人权建设面临的外界环境,以及我们的人权实践经验,要求我们的人权建设必须是以人权上的事实平等作为目的,以机会平等和差别保护作为手段。我们的对弱势群体的差别保护是我们人权建设的一大特色,因为它不仅仅考虑实现机会平等的问题,更是以实现人权上事实平等作为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目前所实现的人权的事实平等的水平还较低,差别保护的力度还不够,机会平等在某些方面还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