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确认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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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传统理论将诉讼标的作为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唯一标准。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信守“诉讼标的的界限=判决主文的判断事项=既判力客观范围”这个原则性的公式。而且在立法上也同样采取了传统的理论立场。但是这一立场的合理性却遭到了现实中一系列疑难案件的挑战,固守旧的理论学说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随着新旧诉讼标的论争的深入展开,还是在这一立场为德国普通法时代的民事诉讼法立法采用时起,就不断有学者对这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立场频繁质疑。为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学者们在坚持这个传统理论的前提下,创制了中间确认之诉的制度来解决判决理由中事项的拘束力问题,以避免法院作出矛盾裁判,实现诉讼经济。但是我国学界在研究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上,学者们大多只局限在既判力的直接扩张的立场进行论述,而从中间确认之诉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的论述几乎罕见。尽管国内有些文章提到中间确认之诉的制度,也只是简单介绍这个制度有避免矛盾裁判的功能,对于这一制度的本质问题很少深入分析,以至于学界至今还没对中间确认制度引起其应有的重视。本文旨在对这个研究盲点作出尝试性的论述。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中间确认之诉的产生和功能。这应当是中间确认之诉的一个逻辑起点。对中间确认之诉的研究首先应从这里契入。在该部分论述中,通过现实的案例分析,首先从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局限性着手分析中间确认之诉产生的原因。文章在分析了传统既判力理论缺陷后,论述了克服这一缺陷的两种思路,即坚守传统理论立场的“诉讼标的立场”和基于程序保障原理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直接扩张”立场。坚持前一个立场的学者发展出中间确认之诉的制度,而坚持后一种立场的学者却发展出了一系列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学说,其中比较成熟而且引起了大多学者关注的一种学说就是争点效理论。争点效理论与中间确认之诉的关系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因此,作者接下来重点论述中间确认之诉的价值问题以及中间确认之诉与争点效的关系。作者认为,中间确认之诉的功能包括:(1)防止矛盾裁判,(2)实现诉讼经济,(3)维护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立场。通过对这两者在功能上的比较,作者认为,在作用于判决理由的判断时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不能彼此替代。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中间确认之诉的核心要素——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问题,并且分析了不同诉讼标的学说对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的影响。中间确认之诉在本质上就是确认之诉,文章首先分析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的三个基本问题。接着分析作为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的先决法律关系的含义与两种类型。因为不同的诉讼标的学说对本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识截然不同,从而必定影响作为本诉诉讼系属内诉讼之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范围。经分析认为,在传统诉讼标的学说下,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受本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的影响,当事人只为否认时无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而当事人若为抗辩的主张时,有多个实体法请求权的抗辩就有多个中间确认之诉。在二分肢说下,诉讼标的涵盖了事实理由,导致二分肢说下无中间确认之诉。一分肢说下,因为实体法上请求权仅为本诉诉讼标的的基础,所以存在多少个实体法的请求权当事人就可能提出多少个中间确认之诉。而新实体法学说与旧实体法学说只是对“请求权竞合”的理解不同,而对诉讼标的的定义并无区别,因此,新实体法说下分析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与旧实体法说相同。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中间确认之诉的要件与程序问题。中间确认之诉是在本诉诉讼系属内所提出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诉的合并或变更,因此必须具备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一般条件。具体而言,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应该具备五个条件:(1)时间要件:提起中间确认之诉的时间只能是本诉系属于事实审并且在言辞辩论终结前。(2)诉讼标的要件:当事人只能对其有争执的先决关系请求确认。(3)主体要件:提起中间确认之诉的只能是本诉的双方当事人。(4)管辖要件:中间确认之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5)诉讼程序要件:中间确认之诉与本诉必须能够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接着就中间确认之诉的起诉程序、审理程序、诉讼代理人之权限问题、本诉与中间确认之诉的程序联系等特殊程序事项上作出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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