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消费信贷发达的美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如今已是国际保险市场上较为成熟的险种之一。但在我国,消费信贷保险业务开展较晚。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开端是以1997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为标志的。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投入市场之后,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又相继推出了房屋按揭贷款保证保险、旅游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保证保险等一系列品种多样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但由于产品设计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自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其十多年间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因其与保证制度相比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注定了会拥有繁荣的市场前景。我国消费信贷保险的发展其实也正预示了这一趋势:从2002年前后“车贷险”发展的如火如荼;2005年机动车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被保监会紧急叫停;2009年新《保险法》首次正式将保证保险纳入《保险法》规范范畴;再到去年,一些地方保监局的“十二五”规划中再次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明确的作为重点发展险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经历了挫折与成长,在长时间的蛰伏之后似乎又将迎来“第二春”。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促使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回归;然后我国现今《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规定的欠缺,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态度不一,使得法律实务中,法官们对于消费信贷保险实体和程序上争议的法律适用“见仁见智”,难以统一。这样的法律制度缺陷必然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的增加,降低了这类保险合同的市场价值。介于这一背景,构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着眼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涉及的众多具体法律问题,通过理论和实际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待为我国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思路和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笔者选题的意义,全文具体要探讨的问题以及略微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在选题意义中,笔者主要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有其与保证制度相比不可替代的优势,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但我国的消费信贷保险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制度构建的不完善。笔者选择此题目即是想要探讨该问题,以期为我国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然后笔者以纲领的形式列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最后介绍了国内外对笔者欲探讨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中,笔者探讨了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性认定的问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构建的基础。其性质属于“保险”还是“保证”直接决定该法律关系是受《保险法》,还是受《担保法》调整,不同的属性会导致引生出完全不同的权利义务。而该问题也是理论与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核心问题。因此笔者的文章将从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探究入手。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性的认定,主要有“保险说”、“保证说”、“二元说”三种学说。笔者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给出自己对该问题的界定。第三部分中,笔者将着重探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实体法中的困境。其中除了提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外,本部分主要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三方面入手对法律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文章将对基础合同中债权人是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还是当事人进行界定。因为不同的主体将导致不同的合同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笔者将清晰的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区分,并对消费信贷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金钱、给付行为还是保险利益给出自己的结论,以使法律关系明晰化。在接下来的权利义务中,笔者选择了三个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作深入探讨,分别是:如实告知义务。在这一问题下,笔者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当告知义务主体不能履行义务时合同各方的责任如何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探讨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与订立后的骗保问题。资信审查义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跟当初对投保人资信审查不严格,投保人提供虚假资信资料有关。而从银行发放贷款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都需要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角度来讲,事后发生因审查不严格导致的保险事故而引起银行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往往就成了双方发生争议的原由。本章即是对保险人与银行间对投保人审查义务的分配进行的探讨,希望可以厘清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代位求偿权。代位权制度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投保人造成,投保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范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是否不享有对投保人的代位权是理论界争议激烈的问题。笔者将通过对“第三人”的界定入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并对保险人的代位权如何实现以及有何限制的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笔者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诉讼中遇到的程序法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要构建一项法律制度,除了法律关系本身的完善,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障权利的实现也是必须要考虑的方面。然限于对诉讼法知识掌握的程度,本部分只是对贷款合同纠纷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两个问题作了探讨,或许尚不够深入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的总结性意见。结合前两部分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实体和程序上争议问题的探究,笔者最后归纳出几点对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