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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极端的集权或分权均不能长期存在,只有集权与分权的适度均衡才能达到稳定的发展状态。经过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调适,作为财税体制基本元素的税政权与财政权的变化轨迹已清晰可辨,前者可概括为向上集中,后者可概括为集分结合。向上集中的税政权与集分结合的财政权相互交织,并因反映了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特征,而被称作中国式财政分权。之所以有如此称谓,一是当代中国延续了政治单一制国家的政治集权传统,由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组成的税政权是向上集中的;二是改革开放之后顺次实行的财政包干制、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虽然具备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的某些特征,但它们在相当大程度上却不同于西方财政联邦主义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向上集中的税政权与集分结合的财政权联系在一起所内生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分别推动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又会反馈到税政权和财政权的适应性调整上,从而完善了中国式财政分权。 通过梳理与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相关的制度、政策及重要文件,本文发现,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始终未能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死乱”循环,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政府向微观主体的经济性分权。市场化改革突破了这一瓶颈,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性分权的基础上以财政分权为突破口,而政治体制改革则在维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深化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行为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是由某种制度或规则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带来的。 随后的理论分析印证了上述判断,即,向上集中的税政权与集分结合的财政权相联系所形成的中国式财政分权内生出了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分别推动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化。研究发现,税政权的向上集中与财政权的集分结合可以并行不悖。在改革开放后短短三十年中,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有所完善,但税政权向上集中的总体趋势却没有太多的变化,而财政权则经历了财政包干制、分税制、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等三个主要的阶段,在每个阶段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都处于分散—集中—分散的来回波动之中。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财力向中央政府适度集中是必要和可能的,这反映在发动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凭借这一先动优势,中央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有利于提高本级财政能力的合意结果。研究还发现,与西方财政联邦主义意义上的财政分权一样,中国式财政分权也需要得到政治方面的支持。改革开放之后,通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人事任免权的控制和政府职能转变,中国式财政分权促使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才得以发挥,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也得到了减轻甚至消除,从而避免了类似俄罗斯改革初期所出现的不良后果。 针对向上集中的税政权与集分结合的财政权相联系而形成的中国式财政分权所发挥的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必要进行分部研究。 在中国式财政分权影响中央政府行为方面,本文从分析中国式财政分权在中央政府层面的政治基础和表现形式入手,阐述了财政包干制、分税制、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时期中国式财政分权对中央政府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中国式财政分权的激励与约束下,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及其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和力度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运营状态的转变来完成的。 在中国式财政分权影响地方政府行为方面,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为背景,分析每一阶段的地方政府与同一阶段不同层级或地域的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在中国式财政分权的激励与约束下,一方面,地方政府逐渐从经济主体向服务主体转化,经济建设职能逐步让位于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在财政包干制、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等不同阶段,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方面既有正面作用,也有不适应的地方,其关键原因在于每一阶段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