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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德国、英国对其国内的保险法先后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如实告知义务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我国也已经拉开了新一轮的保险法的修改序幕。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外对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和立法都取得了不少新的进展,国内也应该赶上时代的步伐。在研究未尽告知义务所产生的纠纷时发现,人身保险合同在纠纷中所占比例达一半以上,此问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笔者选择了以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行探讨。在论述过程中,笔者大量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通过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对比,发现了二者的区别所在,进而找出其区别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通过对比的方法把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保证作了区别,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更准确地理解所研究的内容。论文第三章作为论述的重点,依次从四个角度对文章主题进行了论述,分别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人、履行时间、方式和告知的范围。在研究的过程中,查找了大量文献,介绍了世界上最新的保险法研究成果和立法动向。为了更好地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最新问题,还引用了较典型的保险案例。结合了2015年底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作了理解分析。在提出建议时,有机地结合了德国保险合同法、英国消费者保险法最新修改的内容,并建议吸取其中值得借鉴的部分。最后,针对在探讨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一些建议。作为论文的创新点之一,强调建立有区别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特别是带病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是个“老问题”,但理论和实践在不断发展,论文以人身保险合同为突破口,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的新问题,希望通过论文的研究给该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