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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正式将注册资本认缴制写入法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经济的更快发展。但由于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该法确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打破了原有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公司和股东三者利益的平衡,尤其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笔者结合认缴资本制实施以后出现的典型案例分析入手,提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除了结语章节,正文分为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上海法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确立后处理的一个典型案件的案情,并提出问题,在该资本认缴出资未到期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公司股东是否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认缴资本制度下即如何协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和认缴资本制度对市场效率的价值追求;第二部分是认缴资本制度及其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该部分首先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内涵进行概述和分析,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述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与法定资本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资本缴纳方式和期限放宽、取消了减资后公司资本的限制数额、取消了验资程序和年检制度以及注册登记程序的简化五个方面。然后笔者运用公司法资本三原则的理论基石等法理角度指出了认缴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认缴资本制度应有的资产信用对债权的担保功能受限;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作为资本制度核心理论三原则受到认缴资本制的影响,由此导致其原有的债权担保功能遭到严重削弱;认缴与实际出资的时间分离带来的预期难以确定性导致公司法定责任财产难以在一定时间内确定;认缴资本赋予公司更大自治权的同时也往往造成债权人获取公司实际交易信息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第三部分是域外债权保护制度考察及我国认缴制缺陷的成因分析。笔者为了寻求当前问题产生的原因,在该部分首先考察借鉴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实行类似资本制度国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归纳出它们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有益经验,主要包括完备的出资催缴程序、衡平居次原则的建立、完善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信用体系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认缴资本制缺陷的成因,从立法重心、监管机制、程序保障缺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予以全面分析。第四部分是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在深入分析当前认缴制度缺陷成因的基础上,笔者在该部分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首先是明确债权人价值保护取向,然后在借鉴西方市场成熟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提出了构建债权人保护体系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建立资本催缴程序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扩大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明确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上述建议既涉及到我国今后立法完善的内容,也有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对于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安全秩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