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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中,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是信托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其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设立的遗嘱信托,这种法律制度发生在三方当事人之间,首先,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委托人在死亡之前用遗嘱的方法,将手中的财产规划方式详列其中,等到委托人死亡,遗嘱生效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的手中,由受托人根据遗嘱处理和分配财产,受益人获得利益。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的衡平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采纳。目前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很多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非常成熟并被广泛应用,作为财产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不仅可以使委托人的遗产实现最大的增值,而且可以使受益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作为一种财产在代际之间得以传承的有效法律制度,与遗产继承相比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国外有很多遗嘱信托的成功案例,例如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不仅避免继承人相争悲剧的发生,而且保障后人的教育和生活,使他们不断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洛克菲勒家族遗嘱信托,其不但使洛克菲勒家族在全世界的各行业保持优势,而且使后代不断的努力,不被巨大的财产所迷惑。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手中的财产不断增加,如何让子孙持续受益,打破“富不过三代”的传统言说,这需要遗嘱信托制度发挥其独有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不仅具体规定遗嘱信托的条款少,而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我国的《信托法》中有关遗嘱信托的实施比较困难,因此,现实需求与我国的法律有不小的分歧,笔者拟通过本文来研究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以此来提出我国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然后研究国外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中可资借鉴之处,完善我国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笔者在本文章通过七个章节来具体论述遗嘱信托法律制度[1]。第一章为引言章节。主要叙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为下文做理论指导,提供方法论。第二章为遗嘱信托基本法理问题探析。本章通过研究遗嘱信托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功能,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财产范围,比较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保管、遗赠的区别,更好地理解遗嘱信托和了解其特征,为下文作铺垫。第三章为笔者对我国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反思。本章主要研究我国目前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其的不足之处。第四章为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嘱信托制度内容及其借鉴。在此章中,笔者分别研究了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第五章为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以上章节的论述,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来缓解需求和规定之间的矛盾,充实遗嘱信托制度的理论。结语部分是对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