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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衡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平衡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反映,是现代刑事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理性选择和必然结果。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和激烈的载体,同时也是控辩双方为维护自身或自身所代表的利益而进行对抗的空间和平台。控辩平衡原则的基本要求控辩双方在平等诉讼地位基础上就自我的诉讼主张展开理性互动,充分地参与和影响刑事诉讼,平衡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冲突,使两者的诉讼需求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化的满足,使刑事诉讼在一种正当程序的框架内运行。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进程之中,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维护人权,刑事诉讼的发展也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我国的刑事诉讼就开始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并将控辩平衡原则作为一种理念来指导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这一变革使得我国的控辩关系较之以前更加趋于平衡,控辩平衡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方面也有了具体的体现。但由于受传统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缺乏现代诉讼理念的支撑和具体配套制度的保障,导致控辩平衡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贯彻陷入多重困境之中。本文阐述了控辩平衡原则的涵义、基本内容、历史沿革,对该原则的价值予以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控辩平衡是诉讼地位平等基础上的控辩双方的理性互动,是控辩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和利益需求的最大化满足。控辩平衡是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三角形诉讼构造中通过限制控诉权力、扩大辩护权利和保障法官中立来实现的,这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加以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失衡的现状,指出了控辩平衡原则在我国的多重困境,并提出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平衡机制的重构来保障控辩平衡原则在我国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