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东知情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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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信息互通,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到第12条,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司法解释为先前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出现的许多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笔者通过整理搜集来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仍存在一些无法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在这些争议问题中,本文重点探讨“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以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这两方面。文章第一部分以探讨我国股东知情权存在的问题来开篇,分两个部分介绍。一是提出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主体争议。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继受股东以及母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资格。还有实际控制人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是否可以成为义务主体。二是我国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争议。先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进行分析探讨。然后提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行使目的界定较模糊,导致股东知情权与同业竞争和商业秘密存在冲突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一是对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分别对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继受股东、母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权利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参照理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二是对股东知情权义务主体的资格认定,即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义务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参照理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探讨我国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限制边界。一是对“正当目的”考量分析提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应从公司的根本利益以及维护股东的固有权益两个方面来界定。后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目的”的界定主要是依据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具有同业竞争或者是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两方面。二是对股东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和同业竞争的区别进行较为具体的分析。文章第四部分是对之前所提出来的问题做出对应的解决办法。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应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同业竞争、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引进检查人制度,以限制股东知情权行使“正当目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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