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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然而,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却不够完善,立法规定落后于产业发展现状。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部分,更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笔者希望通过全面研究网络游戏规则的性质、特征、判定方法与标准,来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于游戏规则的保护路径,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网络游戏的部分提出建议。本文深入研究了网络游戏规则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的困境,对于游戏规则的作品性、表达性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分析了游戏规则侵权判定的三步认定法,并提出了网络游戏作品的整体保护模式。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厘定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内涵,并分析了当前其在著作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所面临的困境,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简单梳理。第二章论述了网络游戏规则的作品性,并探讨了其应当被认定为何种作品类型。笔者将网络游戏规则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进行一一对比,得出了网络游戏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结论。同时,笔者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的三个属性:程序性、视听性、交互性,得出结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九类作品类型中,无论哪一种作品,都无法全部覆盖网络游戏规则的三个特征。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专门开辟一种新的权利客体——电子游戏,将游戏规则的侵权规定涵盖在内。第三章论述网络游戏规则的表达性。笔者对于以往法学界将游戏规则看做思想的主流观点提出了质疑,详细地分析了网络游戏规则的表达性,运用抽象分析法找出了游戏规则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得出了具体游戏规则属于表达的结论。第四章论述网络游戏规则的侵权认定方法。三步认定法适用于网络游戏规则侵权判定的场合,通过提取、过滤、对比三步,可以得出两部游戏的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笔者在本章针对网络游戏规则的三步认定法应当如何细化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认为应当先从游戏规则中提取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的具体规则,再将有限表达、必要表达和公有领域表达规则过滤出对比范围之外,最后利用内部检测加外部检测法,对游戏规则进行一一对比,得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第五章论述网络游戏规则的整体保护模式。笔者通过分析拆分保护模式和整体保护模式的优劣势,得出了整体保护模式更有助于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结论,提出了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可以就网络游戏成立单独作品类型的建议,并阐明了该种保护模式下,作品类型应当如何定义,以及游戏规则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