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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指电视节目中的名称、Logo、场景布置、音乐、台词及各个环节的衔接等一系具有独创性的区别于其他节目的相对固定的元素集合在一起的模板包,是一种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不仅是一种符合时代潮流的知识产品,它更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和复制性的作品,是一种蕴含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近年来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也在不断壮大,尤其是国外,已经有很多专业生产节目模板的公司。然而在巨大的产业价值背后,各国的法律却相对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列为保护对象,这使得克隆现象非常严重,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也削弱了其创作的激情,不利于模板产业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在电视业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为了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有寻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来保护的司法实践,其中有50%的判决认可了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但是在我国,却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更别说是必须符合“三性”要求的著作权法保护。众所周知,创作是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取得权利和利益的源泉,而法律是权利和利益的保障依据,所以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是模板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概念、性质、特征及相近概念做了全面的分析,明确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表达而非想法,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析了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遇到的主要困境,即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性质认定困难和侵权认定标准模糊。提出了著作权法对节目模板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及其应该坚持的原则,具体立法内容包括确立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义、权利主体的认定标准、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同时也对司法界认定电视节目模板被侵权的方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