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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并且比较重大的行政决定之前,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核实的材料,通过听取行政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双方质证后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是我国行政听证的目的,保障行政机关严格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听证制度最早是产生于西方的,而我国引进行政听证制度的时间还比较短,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很不完善,因此对于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行政听证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找出了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解决的对策。第一,针对行政听证程序不统一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行政听证程序,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听证程序做出统一的规定,再由各个单行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另外我们也可以学习韩国和台湾地区,增加听证前会议制度,以促进行政听证的顺利进行。第二,针对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当保持听证主持人地位的独立性,详细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第三,针对行政听证参加人范围狭窄问题,提出我国应当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应当允许除了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参加行政听证,以此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控制自由裁量权。第四,针对行政听证笔录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当确认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在行政决定做出时,并且详细的规定听证笔录的内容。第五,针对行政听证信息不够公开的问题,提出除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必须公开相关的一些听证信息,并且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明确行政听证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公民参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