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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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各国突发事件频发,给各国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紧急状态作为一种应对极端突发事件的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紧急状态法治其根基仍然在于宪法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关系中并集中表现为各主体权利义务在紧急事态下的重新组合与特殊调整,所以,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应发挥最高效力来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紧急状态下,为了应对危机状态,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国家紧急权应运而生,一方面,它的高效有力使得国家能顺利度过危机,但另一方面,国家紧急权打破了原有的权力配置结构,对原有的宪政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并且,一旦紧急权运用不好,监督制约不利就会使公民权利遭到极大的侵害。同时,紧急状态下宪法效力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紧急状态下宪法效力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宪法与紧急状态法的关系问题,宪法是一国的秩序基石而紧急状态法则是对紧急状态的法制化,其中包括在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的采取,各个国家机关权力结构的一些变化还包括对于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同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国家紧急权的出现使二者都有一定的变化,从而对宪法效力产生影响。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由于国家紧急权的获得会引起国家权力的变动,国家权力的变动至少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横向上国家权力的重新整合,它只是暂时的,并非对于国家权力的再划分,具体来说就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紧急状态下还有军事机关的权力内容。其二,即紧急状态下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重新整合。在公民权利方面,在紧急状态下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享有一定的紧急权来应对非常状况,同时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等目的,可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相对于公民来说就叫紧急失权,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或政府为采取紧急对抗措施行使紧急权的需要,终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或全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克减权利的行为必须要受到限制,这是由国家和政府的根本目的所决定的,这个根本目的就是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和福利。但是现实中扩张了的紧急权力又不可避免地对公民权利造成了危害,正如有的观察家指出的那样,在许多国家的紧急状态实践中,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已经超出了维护国家生存的必要界限,构成了对人权的极大威胁。所以为了维护正常宪政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的效力,就必须在紧急状态法制体系中具体规定公民的哪些权利可以被克减,克减的基本原则及程序等。宪法的效力与一般法律相比,其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这是宪法效力最本质的特点。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根源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有人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就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法律效力的本原是指法律产生效力的根本基础,也就是在紧急状态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理由,根源或来源。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所以它当必然具备一般法律的特点,它也是一种对所有公民与组织都有效力的规则,但宪法在国家的法制整体中为何要比其他的法律地位高呢?为什么仍然要探讨紧急状态下宪法的最高效力呢?首先,宪法的至上性既是宪法的自我授权,又是民主宪政的需要。宪法效力形式上的至上是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在世界宪政实践中,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保障宪法规范至上性的价值的内容,确认宪法规范本身的最高地位。宪法自我授权的背后是国家权力的支撑与体现,具体对宪法而言,就是制宪权性质与地位的外化与法律化。同时,莫纪宏先生表达了他对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的观点:“要保障紧急权的正当性,在紧急状态期间,宪法绝对不能暂停生效,宪法在形式上必须存在”。他主要是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来解决“宪法权力”来源与行使的逻辑基础问题的,即“宪法不可能把‘宪法权力’授出去,而自己却消失了”,因此,只有宪法在形式上的存在才能够对此“自圆其说”。所以,在紧急状态下仍应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并应使其最高效力在紧急状态下得到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宪法效力最重要的体现,是宪政的核心精神,该精神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最高效力。虽然从应然的角度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但是,从实然的角度说,宪法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宣告,至于它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了宪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宪政的实现,它需要从纸上的宪法变为现实中的宪政,如果宪法的精神,原则,规定经常遭到来自各方的挑战,公民的权利随意被限制,而违宪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那么宪法仅仅只是一张纸而已。其实对于紧急状态下宪法效力的维护主要是对于基本人权克减的审查与监督,对此其实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对于决定实施紧急状态的的审查监督,二是对于紧急措施的审查监督。有人认为对于紧急状态的认定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的逻辑推演,而是一个政治上的价值判断。各国都将紧急状态的决定视为国家行为从而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并且对紧急状态的采取进行司法审查既有合理性又有现实可操作性,所以就将对紧急状态决定的审查交给议会,通过议会监督,司法监督,权利制约使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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