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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解决需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事实认定依靠的是证据,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证据评价以及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式是证据法的基本问题。现代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原则,本文即以此为论述的主题。 笔者认为自由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 文章分三大部分共八章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对自由心证的历史演变和国外现行制度状况进行梳理,并予以适当评价,是为第一和第二章。 第一章关于自由心证的历史演进。笔者对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确立和初步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勾画了从陪审团自由心证到法官自由心证的发展进路,并介绍了罗马法、教会法等时期自由心证的萌芽。针对英美法系尤其是英国证据评价原则独特的发展轨迹,专节介绍了英国早期和近代的自由心证。 第二章分别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自由心证原则的现状进行阐述。大陆法系涉及法、德、俄、日、意五国,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并注意自由心证原则所处的证据法和程序法背景。英美法系注重技术层面,以法官指示为线索介绍陪审团评议程序,并阐述了证据理论的新发展,为认识英美证据评价原则提供理论背景。当代的自由心证与最初在法国确立的自由心证有了很大的不同,注重心证的公开和制约机制,注重将主观的内心确信建立客观的基础上。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不同,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心证和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心证。 第二部分对自由心证展开法理分析、结构要素分析以及探讨其制约机制,对自由心证原则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细致的论证,是为第三章到第六章。 第三章分析了理性与自由心证、程序法治与自由心证、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三对范畴的关系,从宏观上对自由心证展开研究。理性是个体权利、自由意志、追求真理能力的综合体现,理性是自由心证产生和发展的动力,自由心证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