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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确定信息主体的信息总和。个人信息权则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利用和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项人权,是入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这也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然而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媒介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传播变得没有界限,个人信息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同时由于政府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介入到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中,个人信息脱离了信息自决的空间,进入了公权力的视线。而公权力力量大、分布广、制约少的特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挑战。为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要求,仅仅从民法、行政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个人信息权利提高到宪法保护的高度,才能建立起一整套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也才能抵御公权力的不断威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的肆意妄为。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已渐趋成熟,为我们探索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也说明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充分的受到国内法律保护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除了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侵犯个人信息现象严重等问题,还缺乏基本的规范保护依据。因此,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成为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当务之急。具体说来,首先,应该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倡导人本观念;其次,要尽快的确定个人信息的规范依据,把人格尊严作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价值条款之外,还应在宪法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并设立个人信息法及相关规范依据;再次,完善执法监督,使个人信息权利保障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下去;最后,建立个人信息法律救济制度,确立违宪审查机制,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