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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是什么?一般观点都认为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即是裁判规范。但实际上,法律规范并不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它只是法官形成裁判规范的出发点而已。法官裁判案件的大前提是,根据个案情况并结合法律规范旨在解决诉争而创设的个别规范,即裁判规范。
对于裁判规范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裁判规范的研究可以揭开法官裁判案件的神秘面纱,揭示法官裁判的真正依据,纠正人们误将法律规范当作裁判规范的看法,为法官裁判案件形成裁判规范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部分是裁判规范的用语与概念。裁判规范与法律规范、审判规范、裁判标准、案例指导原则、裁判摘要、裁判要旨等相关概念存在根本的区别。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根据个案情况并结合法律规范旨在解决诉争而创设的个别规范。它具有适用范围的专属性、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制定主体单一性、效力上的个别性等特征。
第三部分是裁判规范的生成过程。裁判规范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往返的场域中生成的。案件事实的形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官对呈现在法庭中的事实,根据法律感将其形成为案件事实;二是法官根据法律感,想象出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存在与否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询问、调查形成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初步形成的基础上,法官穿梭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运用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漏洞补充等法律方法形成裁判规范。在此过程中,法官的法律感是影响裁判规范生成的重要因素。
第四部分是裁判规范的证成。裁判规范的证成是法官自我确信和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确信的需要。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裁判规范的证成的两种方式。一个正当的裁判规范必须在内部证成上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在外部证成上应当符合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