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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是一种无过错补偿方案,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过错的存在,即可就人身伤害予以赔偿;其适用范围不但包括各种侵权行为,而且还适用于纯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赔偿。受害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径直向事故赔偿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无需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也无需负担加害人过错的证明义务。实际上,这种所谓的“广泛且普遍的无过错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取代了侵权法在人身伤害赔偿领域内的适用。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和经济分析法,结合历史学、社会的研究方法,对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深入的剖析,论述了主要英美法律国家对此制度的反应与思考,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受害人多元化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回顾论述了1967年《伍德豪斯报告》、197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198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1992年《意外事故康复与补偿保险法》、1999年《意外事故保险法》以及2001年《人身伤害预防、康复与补偿法》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并予以了制度分析与评论。通过历史沿革的回顾,把握意外事故补偿制度的发展脉络,从而理解新西兰国内的公共政策与意识形态对意外事故补偿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
第二章论述现行意外事故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意外人身伤害”的学理分析,详细阐述了不同人身伤害类型在意外事故补偿制度中的适用范围、具体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其中,工伤、诊疗伤害成为重点论述的对象。在意外事故补偿制度与侵权法的关系上,“禁止侵权诉讼”成为原则,在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不当妊娠和错误出生等特殊“边缘化”情形,两者产生极为纠结的复杂局面。
第三章论述现行意外事故补偿制度中受害人的权利。意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主要享有两种基本权利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包括申诉、复议申请和上诉权,是受害人解决与ACC之间纠纷的程序机制;实体权利,包括身体康复权利与损失补偿权利。本章对身体康复权利和损失补偿权利的法律概念、类型区分、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就重点制度进行了评论。
第四章论述意外事故补偿制度中ACC的功能与职责。首先,系统介绍了ACC的法律职责——全面负责补偿基金的运行,包括保险费的收取和补偿基金的支出运用;其次,本章重点介绍了补偿基金账户的分类、资金来源与用途;然后,又对ACC的征费政策、资金运行及对外投资进行论述分析。
第五章为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的思考与启示。首先,论述了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对新西兰模式的反应与思考,详细讨论了澳大利亚、美园、英国的意外事故补偿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学者的学术观点,并从不同角度展示了这些国家没有采取新西兰模式的原因;然后,由结合我国国情,就我国的意外人身伤害补偿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