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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我国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清除政府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一年有余,却陷入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停留在形式层面,尽管各省(区、市)均已转发文件或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机制。但是制度实施情况并不乐观,地方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性不高,公平竞争审查陷入困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公平竞争审查避重就轻,重形式,轻实质;二是未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公平竞争审查力量薄弱;三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联席会议”并无实际权力,难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统筹协调任务。尽管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譬如公平竞争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审查操作流程不够具体、审查评估机制缺乏等,但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方政府担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会损害本地区的利益。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引发公平竞争审查中的博弈困境以及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往往会陷入“囚徒困境”。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一旦某地选择封闭市场,其他地区必然会效仿,否则就会遭受损失。在存在地方保护的背景下,哪一个地方政府先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就意味着在短期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因而没有哪个地方政府有动力改变自身封闭策略。澳大利亚曾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推行过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核心的竞争政策,并获得了显著成功。其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其创造性地建立了竞争支付制度。竞争支付制度以收益共享理念为核心,通过平等协商这一制度安排,充分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积极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构建以协商合作为基础、收益贡献理念为核心、独立透明评估制度为保障的激励制度是破解我国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困局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