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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之间相互交流更为方便了,国家表达其意思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了。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发表一些声明,这些声明虽然是国家单方作出的,却可能会具有法律效果,构成国家的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和条约(多方法律行为)一起,组成了国家的法律行为体系。本文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以国家实践为基础,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问题。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是“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接着探讨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既是国家义务的渊源又是国际法的渊源”,并从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性行为和实质性行为的二重性入手,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又论述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认为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和条约同属国家的法律行为,它们的效力根据应当是相同的,国家意志、善意原则、基本规范、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其效力根据的解释。 第二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本章主要谈到了一些学者和国家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的观点。学者们主要依照“实质性行为和内容”或“法律效果”等两种不同的标准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而各国政府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分类就显得有些零乱和非体系化了。接着又详细论述了四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许诺、承认、抗议和弃权。 第三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般包括形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但对于单方法律行为来说,并没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所以本章主要论述了它的实质性要件。本文提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应当包括:(1)行为者具备作出单方法律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无瑕疵;(3)符合国际法。 第四章:“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本章运用了从一般到具体的方法。首先论述了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提到法律解释有两种基本立场或出发点:主观论和客观论;法律解释和法律行为解释又存在着种种相同和不同之处,而国际法领域(I’egime ofinteI’nationa1 law)中又有着不同于国内法领域(regimeof domestic law)的特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也形成了一些法律解释的规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接着又具体谈到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详细论述了善意原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文本解释方法、上下文、准备资料和作出该行为时的情况等解释规则。 第五章:“几种被排除的行为”。国家作出的许多行为虽然具有单方性质,但不一定都构成国家的法律行为,我们所采取的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狭义概念的严格标准也排除了国家以单方形式作出的一些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行为,本章主要论述这样一些行为。要约、承诺、签署、批准、交存批准书、退约、中止、终止、加入和保留等行为,它们由于和条约的关系,不具备本文定义所要求的独立性,从而不属于本文定义范畴内的国家单方行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些和国家单方法律行为有关的其它重要行为,包括国家的政治性行为、引起国际责任的国家行为、沉默、引起禁止反言的行为、通知和国际组织的单方法律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些行为我们也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