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五年群体性事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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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催生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但利益格局严重扭曲。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配,演变成了利益各方的争夺和博弈;利益均衡机制严重失灵,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不断放大。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致使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裂变。作为表达利益诉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方式之一的群体性事件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区频繁发生,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另一方面凸显了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趋于紧张,致使基层政权的公信力、执行力下降,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权威,破坏了的党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秩序的瓦解,加重了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进步。全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高度关注,把相关研究推上了一个高潮,不同的研究者因视角的差异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不一样的阐释。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评估大多是负面的,着眼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往往把群体性事件归咎于不法分子的破坏或者群众的“不明真相”,提出的对策大多是短期内的疏导化解和有针对性地防范,鲜有从公民宪法权利保障角度进行探究,这在某种意义上忽视甚至回避了公权力屡屡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侵犯的现实。而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膨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的社会政治背景之下,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态和常规,只会越来越多,必须建立健全长远的以宪政为平台的预防、处置机制。人类的实践表明,所有的社会变革本质上就是调整这个社会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要求。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根除社会冲突,因为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利益矛盾、冲突,利益冲突是引发一切冲突的终极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利益博弈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总体上看其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是临时的、局部的和内部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从量变到质变转化的可能。可以预见,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维权能力的提高,旨在争取实现政治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事件难免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与其不合时宜地将群体性事件“事件化”、“政治化”,消极被动疲于应对,倒不如顺应形势理性正视,承认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正当性,接受群体性事件对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生态良性发育,搭建以法治为核心的利益博弈平台,推进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降低社会“维稳”成本,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文献资料,并有针对性地对少数几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深入考察,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研究作风,笔者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梳理,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五大类,即基于直接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情绪宣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反对官僚主义和贪腐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于参与社会管理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此基础上,首先从五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格局调整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宏观背景;第二,利益冲突加剧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动因;第三,法不责众是群体性事件的心理诱因;第四,权力滥用是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器,第五,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是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根据。但这些成因尚不能触及到群体性事件的实质。笔者认为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易发,本质上体现了我国公民为维护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实体利益)的一种抗争,因为从宪政视角而言,我国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先天不足,加之依法治国尚未真正实现,人治色彩依然浓重,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屡屡受到侵犯。从宪政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失衡,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宪政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宪法将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对政府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级之间进行划分并加以限定。为使政府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宪政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但由于我国法律(主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使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处于一个相对失衡的状态,公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公民之间权利失衡。当今社会的贫富差距,实际上在公民之间造成了两种人群,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两种群体有着不同的地位以及社会影响力。强势群体往往能够发挥更大的社会能量,具有完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很强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而且一旦强势群体的成员结成更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不仅主导着中国的经济走向,还对中国的政治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而弱势群体在利益诉求过程方面,显然处于无力状态。公民之间的权利失衡、社会地位失衡已经是我国当今社会转型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应当引起高度警惕。第三,公民宪法权利的虚置。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有些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如生命权、迁徙自由权、罢工自由权等等;有些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虽有所规定,但不明确、不清晰,如宪法虽有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简单,界定不够明确,特别是缺乏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并不畅通。至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均受到了具体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具体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使得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宪法的有效保障。第四,我国缺乏实施宪政的传统文化土壤,个人英雄主义情结根深蒂固。我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传统崇尚人治,缺少法治;崇尚道德感召,缺少规则约束;注重感性,忽视理性;注重效法先贤,缺乏尊重真理和法律;宣扬人性至善,忽略人性之恶……而后者恰恰是宪政文化的基础。由此可见,宪政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碰撞和冲突是必然的,我国的宪政之路漫长而艰难。但宪政文化对我国的影响和冲击也是客观存在、显而易见的。保障公民权利,推崇宪法至上,坚持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景,也是中国建设现代政治文明,驰骋于国际舞台的必由之路。当前,制约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较多,改革遭遇特殊利益集团的强大阻力,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要以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难题,在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所作为有所突破,畅通两条路径,健全四个机制,逐步探索消解群体性事件之道。路径一:推进政府依宪行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府依宪行政是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严格依照宪法产生并运行是宪政的核心。宪法至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应具有的核心理念。依宪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吏。权力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根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路径二: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一是要培养和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的意识,二是要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和制度化建设,三是培育和壮大公民组织,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四是畅通公民—政府沟通渠道,保障公民知情权。机制一:健全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将利益冲突置于合法、有效的协商调整平台。制定和完善公共政策中公民利益表达的顶层设计,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积极培育社会自治主体,强化利益博弈和制度化解决的组织基础。健全利益均衡、利益保障、利益补偿机制使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能够被每一个社会公民平等地分享。机制二:健全公民宪法权利有效实现的保障机制,消除公民权利虚置化现象。一是把请愿权明确纳入宪法保护。二是适度放开对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约束。三是加强公民文化建设,推进政治文明。机制三:健全政府权力约束机制,用制度约束政府权力,用百姓权利约束政府权力。政府是被以法律形式赋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权力的机关,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享有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不能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力,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只要政府中当权者迷恋权力的集中、争夺与扩张,就很容易形成“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不良政治生态。群体性事件表明,建立在暴力之上的社会管理是无法持续的,必须健全政府权力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使政府职能从管理社会向服务社会转变。机制四: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运用法律手段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先是有效发挥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方面的功能,依法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建立阻断群体性事件的防火墙。其次是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公民宪法权利的设置、行使、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宪政能否实现,完全不取决于是否有一部成熟的宪法和一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人的因素依然是决定性的,依然依赖于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有效消解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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