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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乃至税法实践的基本原则,是现代税法的理论基石,有着丰富的理论底蕴和现实意义。它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现代民主宪政要求。税收是将公民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是对公民财产的必要剥夺,税收法定主义的目的在于将这一事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得税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进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的经济秩序。税收法定主义始肇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在之后的西方民主宪政发展进程中被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在英国《大宪章》颁布以来的八百年中,税收法定主义抵御着来自王权、行政权力、国家权力的侵袭,为公共产品得以持续供给、公民财产得以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86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基本原则的税收法定主义被介绍到中国,在学者的理论启蒙下,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立法中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在法律移植的进程中,税收法定主义遭遇了文化传统和法制现实的双重阻击,陷入了规避和背离、错位与随意的巨大困境中,税收法定主义的理想与中国税法现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和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成为我国税制改革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税法的完善进行较系统地探讨,全文约三万四千字,分三个部分,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般分析。在该部分,作者通过详细考察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分析其的内涵、实质和功能、界定其主要内容,对税收法定主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明确了其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税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评析。在该部分,作者回顾了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引入与发展,从宪法、税法制定、税法解释和税收立法分权等方一面指出了中国税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并从中国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和重权力、轻权利的价值取向中挖掘了中国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明确了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移植过程中遭遇的冲突和矛盾,全方位地展示了理念移植与实践冲突的现状。第三部分是税收法定主义下我国税法完善的对策建议。通过对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困境解读,针对中国立法实践,作者明确提出了如何从税收法定主义入手完善中国税法的途径:一是税收法定主义宪法化,二是制定税收基本法,三是严格税收立法权限。该部分是整个文章的中心,也是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