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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展,行政事务趋于复杂、多样,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够满足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为了实现最好的管理、最大的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行政委托被誉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委托的规定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是否可以委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规定不明确;委托程序不具体;委托原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行政委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往往受到忽略。可以说,行政委托的立法现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了完善行政委托立法、规范行政委托实践,本文运用比较分析、辩证考量的思维方法,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行政委托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委托的含义界定。概念是掌握某一事物本质的前提和基础。对行政委托概念的掌握,有利于我们准确、深刻地理解行政委托制度。本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委托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委托的本质;行政委托的类型;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之辨析等。第二部分是对行政委托理论和实践基础的梳理。理论基础包括行政分权理论和治理理论;实践基础包括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和实践基础共同决定了行政委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对行政委托实施现状的系统论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域外行政委托的实施现状,接着对我国行政委托存在的领域、法律规定以及立法和实践方面的不足作了系统的阐释。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委托制度进行的规则设计。该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委托的基本原则,二是行政委托的程序规则,三是行政委托的实体规则。第五部分是对行政委托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研究与设置。该部分将违法主体分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再依照委托双方分别阐述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以及怎样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