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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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随着刑事立法的逐渐发达,它也从一种法典中不自觉出现的产物而逐渐转化为立法者、司法者自觉适用的原则,最终进入到刑法研究者的视野之中。法条竞合问题连接着犯罪和刑罚两端,涉及定罪与量刑,在刑法理论体系中起着纽带作用。对影响法条竞合问题处理的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实现刑法保护机能;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对表面上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适当一致的量刑,树立刑法权威;有助于刑事立法有效利用法条竞合的形式,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设置上实现公平正义,培养公众刑法信仰。正因为法条竞合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法条竞合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然而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问题仍旧是聚讼盈庭、十分棘手,法条竞合称谓、定位、概念、本质、类型及适用原则等方面存在的争议都是刑法学领域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从而使其成为刑法基本理论与实务中所无法回避的难点。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我国学者即开展了比较系统的罪数理论研究。自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问题受到了国内学者长期而广泛地关注。在我国刑法未对法条竞合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对其曾有过热烈的讨论,但大多数讨论集中于“是什么”这个层次,而对“为什么”这个层次还缺乏研究深度。有鉴于此,笔者以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为出发点,立足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兼顾外国先进理论拓展和立法经验,以解决刑法法条竞合理论中的疑难问题作为主要目标,对法条竞合相关理论进行了尽可能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   全文共分为七大部分,约十七万字。   1.导论   导论部分介绍了法条竞合的研究状况、本文的研究动机以及研究方法。学术研究犹如积薪,后人只有在掌握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推进,某一研究领域才能得以真正延续深入。因此笔者首先对法条竞合的研究概况作了详细的回顾。通过对研究状况的考察,笔者发现法条竞合中的本质、特征、类型、处理原则等诸多重大问题迄今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法条竞合的理论研究“表面上平静无波,实际上各家见解尚处于战国时代”。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法学理念也不断更新。以新刑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新的刑法理念应运而生,为审视刑法法条竞合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只有在新刑法的立法背景下对法条竞合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梳理并深入探析刑法理论中关于法条竞合的若干争议问题,才能阐明影响和决定我国法条竞合问题理论体系发展走向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从而提高法条竞合理论体系内部的严谨性、照应性、协调性和逻辑性,不负司法实务人员对学术与实践价值兼备的研究成果的企盼。因而围绕法条竞合问题展开的相关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这也正是本文的创作动力所在。   2.规范论   在一定意义讲,刑法规范发展的历史就是法条竞合的历史。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法条竞合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然而人类对于它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不认识而排斥——初步认识而接受——清晰认识而自觉运用”的漫长过程。法条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刑事立法使然。但是,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说其产生原因是立法者的选择,未免失之于肤浅,因为刑事立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状况的反映。对法律文本的规范分析以及立法经验的甄别考察,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法条竞合现象的必然性,而且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研究和运用,从而提高我国刑事立法科学性。   3.本体论   这是我国法条竞合研究领域中最亟待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较大篇幅深入研究了法条竞合本质、概念、称谓、类型及其在理论体系中地位等问题。   围绕“法条竞合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形成了法条关系说、犯罪形态说与折衷说等观点。笔者认为将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对立起来的观点未免有失偏颇。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立法现象,当其最终演变为实践中的动态法律评价问题时,即转化为法条竞合犯问题。刑法规范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为法条竞合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当具体的犯罪行为现实地发生在数个犯罪构成的重合部分时,数个犯罪构成便被疑似该当,从而某个单一的刑法规范被最终选择为评价及适用规范。   笔者对界定法条竞合概念所必须考虑的因素逐一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如下表述。所谓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数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重合关系而可对某一定型化危害行为同时适用的法律现象。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具体危害行为,同时符合具有逻辑重合关系的数法条所规定的数个构成要件,虽数个构成要件对其均有所包摄,而仅能适用其中最恰当评价的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关于法条竞合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刑法学者的观点颇不一致,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的见解也是见仁见智。他们提出的各种称谓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不足。从学理上出发,“法条竞合”、“法规竞合”以及“法律竞合”等各种称谓最宜改为“法律单数”,但是既然“法条竞合”称谓已相沿成习,且名称只是识别事物的符号,只要能给该事物内涵以科学界定,沿用旧称亦无不妥。因此本文倾向于使用法条竞合一词,主要研究不同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竞合问题。   法条竞合的类型向来都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围绕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这四个类型展开讨论,对于特别关系较无争议,而后三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分歧,尤其吸收关系与择一关系有被根本否认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诸如一类型说、二类型说、四类型说等不同观点。根据法条竞合的形态,可以从逻辑层面对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进行研究。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反映的是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定程度上脱离具体的犯罪事实的抽象归纳。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自J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世界诸种现象之间联系的反映。法条竞合以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重合关系为基础,主要解决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逻辑必然的为同一行为所触犯,并且仅得适用其中之一来全面评价行为。在形式逻辑中,概念之间有相容与不相容的关系,由于不相容概念之间不会产生竞合问题,显然只有逻辑上具有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之间,才具有法条竞合存在的可能。从这种认识出发,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特别关系。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以犯罪构成间的包容关系为基础。存在这种逻辑关系的犯罪构成,由于存在着逻辑上的依赖关系,假若出现行为该当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则这个行为也逻辑必然的该当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2)交叉关系。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以犯罪构成间的交叉关系为基础。交叉关系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所有本质属性的行为是两个犯罪外延上的交叉重合之处。那么一旦出现这样的行为,它必然该当此数个犯罪构成,而产生评价问题。(3)补充关系: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一法条对于其他法条,居于补充地位,只有当其他法条无法适用时,方得以适用该法条;当基本法条被适用时,它即被排斥。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仍以犯罪构成间的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为基础而形成。主要分为明示的补充关系与默示的补充关系。   4.关系论   法条竞合与近似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法条竞合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法条竞合,除了揭示其本身的地位和质的规定性外,还必须准确理解可能与其发生关联的相关犯罪形态并且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不仅对于司法实务中认定法条竞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法条竞合本体性问题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等罪数形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问题,中外学者多有论及,但仍存在较大争议。所以笔者辟专章对法条竞合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5.比较论   每个社会的犯罪制裁结构都难免有其本土性,在别的法秩序中有竞合关系的数个构成要件在我们的法秩序中未必存在,而竞合关系的类型也可能不同。继受之前,不但应该先沉静地反省我们“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类型,更应该进一步检验学理上各种法条竞合类型的内涵。本章在比较法学的视野下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条竞合理论发展概况及立法实际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   6.适用论   这是法条竞合研究工作中最重要的理论课题。法条竞合适用原则在整个法条竞合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法条竞合适用原则“存乎于心,用之得当”,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刑事法律的客观性及其适用的一致性,又可以在法律稳定与法律发展,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等诸多对立冲突的价值或利益之间达成一种精致的平衡,实现刑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研究状况还关系到我国法条竞合理论体系能否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界在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表述上形成了诸如一原则论、两原则论、四原则论、五原则论、分类适用原则论、犯罪客体决定论等纷繁复杂的观点。笔者对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研究状况进行了大致的评介,进而对“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7.结语   笔者深受“法律的实施比法律的制定重要得多”这一法律理念的影响,因此在本文创作过程中对法条竞合立法问题关注较少,更多地是从刑法理论及技术层面来研究法条竞合,侧重解决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的具体认定以及法条选择适用问题。但是,对法条竞合的研究毕竟无法超然于现行立法之外。法条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由刑事立法产生而又服务于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最后以结语的形式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予以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从整体上讲,我国刑法分则中大多数条文的设置是符合法条竞合一般原理的,较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具体路径是:(1)立法者在制订刑法之初便应树立法条竞合理论意识。(2)进一步完善刑法分则中法条竞合的设置。此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的部分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中一些与法条竞合理论相悖的规定也亟待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两方面予以改进:(1)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定量要素。(2)杜绝重型主义观念。   本文立足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借鉴大陆法系研究成果,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探讨了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律及各种类型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形成了法条竞合理论体系的雏形。虽然笔者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是囿于学识和能力所限,本文无论在观点论证上还是文字表述上都不乏值得推敲和需要改进之处,在此姑且将我在刑法法条竞合问题上的粗知拙见写出,以忐忑不安的心情期待学界前辈方家批评指正,这也将为我指明今后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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