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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提升诉讼的效率,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从世界来看,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自认制度都是极为重视。就我国而言,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立法规定简单化,且就自认对象的规定显得混乱。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性以及混乱状态将会阻碍民事诉讼的实行与改革。本文主要就自认制度的理论部分做了相关分析与研究,将两大法系的国家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做了比较,与此同时,就我国自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文章最后重点阐述了在自认制度理论基础上如何有效构建适宜我国社会客观发展的自认制度,将各国的民事诉讼未来发展趋势做了分析。文章主要划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自认制度。首先,对自认含义进行界定。其次,对自认进行种类的划分,对自认性质进行阐述。最后,对自认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效力进行说明。从性质而言,诉讼自认并非是证据,而是某种证据规则。第二部分,考察自认制度的比较法。本文主要通过系列文献资料的搜集,从比较法这一层面进行深入,就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自认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重点研究两者之间的相似点与差异点。除此之外,分析两者存在的优势与劣势,有效促进我国自认制度的改革。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以及致使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总结自认制度相关联的立法实践,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评述。分析了自认制度在我国司法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就自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完善意见,并逐渐将其应用于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