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针对增值税改革这一问题,通过对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前后的财政收支状况的实证研究,以及增值税改革对所涉及行业的影响的分析,得出结论: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作为一种新制度均衡在长期具有帕累托改进效果。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2004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随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的增值税转型工作正式在东北地区拉开帷幕。然而目前我国在东北实施增值税改革已有两年的时间,改革效果如何?对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是否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否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是增值税改革中应该研究与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主要从税制优化理论,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前人对增值税改革绩效的研究三方面入手,对以往的研究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总结,认为我国增值税的研究存在着三点不足:首先,很少有人立足于改革后东北的现状,研究改革从实践上是否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影响及影响的程度;其次,以往对增值税改革对于行业的影响也只是根据改革前数据估算实行改革后各种财务数据应该如何变化,没有考虑实际的影响程度;最后,增值税转型对于行业的影响,以往的研究或者只分析了积极的一面,或者只分析了消极的一面,缺少对于实际情况的合理认识。因此,本文主要从东北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实际出发,从对财政的影响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两方面研究增值税转型的新制度绩效。
第三部分分析了新的税收制度均衡的实现。认为现有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再是净收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因而产生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变迁的动机和需求。那么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应该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对成本收益的权衡结果,一方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考虑促进技术、设备落后的老工业进行更新改造,以及促进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就是使现在税收制度的非均衡状态进行优化,达到新的均衡。文章第四部分就增值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分别从理论模型与实证数据两方面进行了分析。运用税收的财政原则与税收征管效率中存在的博弈作为标准,用实证数据证明制度新均衡具有优越性: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增值税的试点改革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并且具有扩大改革范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辽宁省增值税改革后财政收入并没有减少。并且全国地方财政中的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低于辽宁省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例,因此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平均来看具有一定的低风险性。而需注意的问题是目前东北的增值税改革仅限定在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六个行业内,因此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那么对于行业影响的核算值得注意。同时,由于增值税改革分行业进行,那么应注意改革中存在的行业税收公平问题。
文章第五部分论证了增值税改革对于行业发展影响的积极性与长期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产生了投资替代效应,但是工业化进程的规律性研究表明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长期性。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分析得出结论:增值税转型对于促进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有积极的帕累托改进效果。然而,对于促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并且由于增值税改革对行业进步的现实影响程度小于理论值,决定了新的税收制度性激励机制的影响要着眼于长期增长能力。
第六部分作为结论,同时分析了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的本文的研究缺陷。东北实行增值税改革从实际税收情况看,并未对财政造成消极影响,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对于改善相关行业的长期性。并且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而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革还要因省,因行业分别予以分析。本文也存在不足的地方,由于东北增值税试点改革目前只实施两年,因此统计数据不具有长期性,那么对以后年份的预测基于这两年的增长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影响的实证研究是从财政收入角度考虑的,而财政收入中一部分是来源于非改革行业的税收收入,由于数据原因,本文没有分别对改革行业与非改革行业的税收收入进行统计,仅从总体上论证了改革后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总之,东北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为了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而作的努力,这一政策在没有对地方财政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对行业发展在长期上将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增值税改革的绩效与是否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行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经济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