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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对该问题的认识差异巨大,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至今未能在理论上实现统一,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和司法保护的不一致,在知识产权立法研究领域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在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民法典制定之际,我国迫切需要解决专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错的认定问题。为此,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了相关研究。第一部分是“注意义务理论概述”部分,介绍了注意义务概念、注意义务理论依据及其来源等内容,认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来源于技术性规范、合同、常识、职业和先行行为等。该部分研究内容为后面五个部分展开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行为认定领域的适用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研究过失与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损害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责任的区别,过错赔偿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明确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停止侵权行为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确定了注意义务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的可行性及其意义。第三部分,研究了日、韩、英、美、德、法、印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上的注意义务,发现各国专利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和我国专利法体现的最严格的注意义务。第二类是日本,韩国、印度、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专利法及相关法上体现的较严格的法律义务。这些国家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过失推定制度,由被控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不具有过失的证明责任。第三类是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严格责任,在产品有专利标记的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四类是德国专利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德国专利法没有规定过失推定制度。但相关案例和学者意见表明,德国专利法的过失判断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标准。被控侵权行为人具有预见业务范围内的他人专利权并避免实施之的注意义务。通过对上述各国专利法上体现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我国专利法上的注意义务进行比较,分析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适用注意义务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存在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和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研究理性人与注意义务的关系、理性人的概念、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理性人标准的变迁等问题,构建了我国专利法上理性人标准体系。产品制造者理性人标准应当是,他知悉市场上已经做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该专利信息,和其他明显应当知道专利权存在的该专利信息,知悉自己的产品技术构成,但他不知道除此之外的其他专利信息。在研发过程中已经知道的和对方已经通知到的专利信息,产品制造者理性人处于知悉专利权的状态,能够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进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品流通者理性人应知悉进货渠道,知道产品来源。专利法上的理性人标准为注意义务内容的确立奠定基础。第六部分,研究我国专利法上注意义务内容的设置。从专利侵权损害的可预见性等角度分析,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分类别确定其注意义务。对于制造者,行为人应对在产品或者服务上做过合格专利标记的专利权人具有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对于没有做过任何专利标记的专利权,除非有其他明显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情形,或者其事实上已经知道该专利的存在,否则行为人不具有知悉该专利权并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产品流通者不具有对涉案产品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但具有保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注意义务。从行为的收益和风险权衡的角度分析,制造者对产品上有专利标记的和其他较明显容易发现的专利负防止侵权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专利不负注意义务。产品流通者不负防止专利侵权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专利法过失认定的立法建议。以上研究内容论证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的认定标准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建立了专利侵权领域的理性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为我国适用专利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对于我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和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