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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现行的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长时间的在解决国际投资问题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其自身的缺点和弊端也在这过程中得以暴露和显现。因此,完善或者改革现行的投资者诉东道国解决机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提上了日程。到目前为止,美国和欧盟都在不同的协议中以本国利益为主导试图改变现行的ISDS机制。2013年欧盟提出了《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在此协议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一套新的规则来改革ISDS机制。新机制既包含了对现阶段的ISDS机制程序性规定的完善,也在其中引入有关投资法院的条款。到目前为止,欧盟在与加拿大和越南签订双边条约时都已经加入了有关投资法院的规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这样一套规则是否是对当前实践的最佳改革。从深层原因考虑,TTIP是美欧争夺国际投资领导权的工具。欧洲本就是现有规则的制定者,建立一套新规则的实质是欧洲想要在国际投资地位改变的过程中继续获得利益,那么其中的部分规则就会过于激进。笔者认为直接建立投资法院脱离了当前最佳实践,但ISDS机制的改革已经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本文就TTIP的具体规则进行分析,明确哪一些规则更加适合现在贸易全球化的态势,以及哪一种改革可以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既保证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又满足主权国家对公共利益保留的要求。另一点不可忽视的是,中国也难免会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受到影响,欧洲在建立新的ISDS机制过程中也想要扩大这种机制的适用范围。在目前中欧进行双边协定签署协商过程中,ISDS机制也是欧盟想要中国在条约中承认的部分,但是中国是否采用这种新的ISDS机制,尤其是其中的法院模式还有待商讨。中国不可避免的被囊括在改革的潮流当中,因此文章也就此分析了中国应当如何选择ISDS机制。同时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沿途国家的法治状况建设程度不尽相同,本文也分析了“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在“一带一路”国家普遍适用ICSID的前提下,投资法院的模式的建立显得十分的格格不入,也是极其不适合中国在“一带一路”上的实践,改良现有的投资仲裁以适应我们的国情才更为妥当。总的来说,ISDS机制处于一个变革时期,它需要更新换代以适合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达到更高的透明度、更专业的仲裁人员、更快速的赔付机制。中国要做的是跟随潮流,促使新的国际投资制度更加公平的适用在自己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