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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这一重大任务就必须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真正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广大农村。在这一过程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公共品的供给,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中关键一环,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现状令人担忧。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长期缺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单一,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管理体制不健全。这种状况不仅难以维持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更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益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居主导地位。本文主要从财政视角分析了我国政府主导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揭示了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政府职能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借鉴了德国、日本、韩国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经验,提出了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供给职责。首先,对我国政府主导农村社会保障进行了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从必要性方面来讲,弥补市场失灵、提供优值品、补偿对农民的欠债、保障人权等是政府应在这一制度构建过程居主导地位的原因;从可行性方面来讲,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原有的制度项目基础、全社会思想上的重视等为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职能缺位现状及原因进行剖析。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职能缺位主要表现为财政投入匮乏、组织制度不完善以及有关法律缺失,而长期以来国家的工业发展战略和政府有限的财力是导致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职能缺位的关键原因。第三,通过对德、日、韩三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历史过程简单回顾和现状揭示,得出了我国政府在资金、法律制度、建设步骤和体系层次等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提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起主导作用的重中之重在于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要履行政府的财政供给职责,一要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深化分税制改革、吸纳社会资金等增加各级政府的财力;二要通过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压缩行政经费、公平城乡社保资金分配等措施,增加政府可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三要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既定的情况下,优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结构,保证农村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最后,指出了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制度供给职责。包括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分流农业剩余劳动力、发展现代农业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创造一个优良环境;政府要把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原则与进度;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与监督等。总之,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充分履行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尽的财力保证和制度供给职责,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迈出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