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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窝案”是指行政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相互配合、协调、利用、互补,结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利用手中公共权力,共同实施犯罪,形成利益均沾的行为。本文将具有参与人员复杂多元性、点对点的运作与联系、利益交换的隐秘性以及造成后果危害性特征的“窝案”视为“传统窝案”。近年来,一些新发生的“窝案”在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和造成后果等方面都出现了与“传统窝案”明显不同的特征,并且其危害更大、影响更远,本文将其视为是“新窝案”。“新窝案”的构成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还少有研究,因而如何结合这些发生的案例实际状况对其特征予以分析总结,并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对其形成的原因予以分析,就显得较为重要,相关的研究结果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为研究上述问题,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选取了四个“新窝案”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是“2011年湖南耒阳矿征办窝案”、“2014年深圳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窝案”、“2014年深圳皇岗海关物流监控六科窝案”以及“2014年石家庄第三车管所驾考窝案”。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根据窝案参与人员、窝案参与方式以及窝案造成后果三个纬度,对“新窝案”的新的构成特征予以分析归纳。在此基础上,本文选择了集体腐败过程模型,从集体腐败初始化、集体腐败制度化和集体腐败社会化三个纬度上,对“新窝案”形成的原因予以分析解释。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相较于“传统窝案”而言,(1)“新窝案”的参与人员出现单一集体性的新特征。集体腐败初始化过程造成参与人员的特征变化,上级领导认可下属腐败行为和下属服从上级领导的腐败命令促使“新窝案”参与人员出现单一集体性的新特征;(2)“新窝案”参与方式出现制度化的新特征。集体腐败制度化过程造成参与方式的新特征,组织先前腐败行为、异常的组织文化以及腐败行为惯例化共同影响着“新窝案”参与方式的制度化;(3)“新窝案”腐败行为出现继承性的新特征。集体腐败社会化过程造成腐败行为产生继承性的新特征,新组织成员的社会化、组织-成员之间的匹配以及组织的社会化影响共同促使“新窝案”中的腐败行为产生继承性。基于对“新窝案”特征及成因的研究,本文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1)从源头上扼杀集体腐败;(2)切断集体腐败链条;(3)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4)完善行政人员选拔制度;(5)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