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8次 | 上传用户:hello_ju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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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主体,是国家创新与技术进步的中坚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学术与市场紧密结合,高校科研成果已经打上了深深的资本化、货币化烙印。当前,高校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专利诉讼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性机构,高校究竟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到专利活动中,已成为当前高校面临的迫切问题。同时,在高校科学研究与专利制度的协同进化过程中,应如何协调传统科学规范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知识共享、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也成为当下专利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话题。囿于此,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高校专利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当前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使命的现状进行检省与矫正。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十七万字。第一章,探讨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问题,主要阐述了高校是如何从与利益无涉的“象牙塔”中走出,并与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相耦合的过程。早期,传统大学奉行的是以纽曼和洪堡为代表的经典理性主义大学理念,认为大学是在纯粹理性的驱动下探索高深学问和普遍真理的场所,与利益无涉。与理性主义的大学理念相对应,学术共同体主要受“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及有组织的怀疑性”的传统科学规范调整,要求大学研究人员尽早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并进行学术共享。而专利制度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旨在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垄断权,促使发明人回收投资成本,进而激励发明创造。这样,传统大学与营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实体在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大学语境下的发明创造当时并未纳入专利制度保护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功能开始发生改变,大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呈现出明显的“学术资本主义”色彩。专利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为国家的法律介入手段和调控工具,强化了高校的学术资本化趋势。尤其受美国《拜杜法案》的影响,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创业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高校较为普遍的活动。第二章,剖析将高校发明创造纳入专利制度,尤其是将公共财政资助的发明创造权利下放给高校背后的理论依据,即授予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依据产权干预理论,高校发明创造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无法避免“搭便车”及“公地悲剧”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要赋予高校专利权,以激励高校的科研投入与发明产出。不仅如此,当高校发明创造受到公共财政资助时,授予其专利权的正当性仍然存在。首先,相比国家享有专利权来说,授予高校专利权存在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发明创造的研发单位,比政府更了解发明的潜在商业价值,更有动力寻找潜在的商业性被许可人进行后续投资。而且企业可以与高校职务发明人直接互动,促进发明创造的有效转移。第二,高校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利润空间,企业更愿意与之达成许可协议并进行商业化投资。第三,高校作为许可人,不会对企业强加任何可能妨碍产品商业化开发的官僚性或体制性障碍,高校与企业之间能够更友好平等地达成许可协议。第四,高校保留政府基金资助发明的专利权,可以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其次,相比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来说,高校专利权同样具有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其专利活动较职务发明人个体而言,更能顾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高校发明创造一般采团队研究模式,存在多个职务发明人。如果将专利权统一授予高校的多个职务发明人所有,势必增加权利分配与权利行使上的困难,不利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最后,依照高校遵循的传统科学规范,专利制度与其并不是水火不容、无法调和。虽然专利法主要在应用研究领域发挥作用,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高校主要受传统科学规范与科学奖励政策调整,但是这两种制度体系均以披露技术为代价激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进而促进新知识的产出与传播。专利制度向高校基础研究领域适当拓展,可以更充分、更有效地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奖励及对发明信息的披露。第三章,论证了以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基于高校法律性质及权利滥用可能性的考量,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厘清高校专利权外部界限的价值工具。在分配和行使专利权时绝不能超越这一限制,否则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限制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取向性考虑。除此之外,高校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作为专利权主体,更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一方面,高校尤其是公立研究型大学,公共服务目的与使命尤为鲜明,其核心特征就是进行通识教育与人才培养,并不断探究与传播新知识,可以说高校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高校本身具有公共性,但并不意味着高校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事务。面对专利权所带来的丰厚回报,高校的专利活动很可能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根基与使命。对高校专利权的限制,既缘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止于公共利益。第四章,实证分析了当前高校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中对公共利益的背离现状。从高校专利申请实践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反公地悲剧”问题。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如果对上游基础研究成果授予太多专利权,势必会显著增加后续研究及商业化的交易成本,进而抑制下游研究及商业化发展,引发资源使用不足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其中,“Myriad”案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专利申请过度的典范。第二,对高校学术使命的负面影响。高校承担着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的重要学术使命,而专利申请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术公开与共享传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包括学术公开的速度、形式和范围,甚至是研究方向本身,不利于公众对知识的接触与使用。从高校专利实施来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专利转化率低下。虽然高校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增长势头迅猛,但高校专利的平均寿命及产业化率非常低。这不仅有违授予高校专利权的初衷,同时大量的闲置专利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第二,独占许可模式的社会代价。从高校许可实践来看,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高校专利的独占许可策略,不仅可能对后续研究及科技进步造成损害,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制药产业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与发展。当前,一些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仅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的,背离了促进知识发展与技术传播的公共使命。从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实证数据看,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高校甚至依靠专利侵权诉讼获得了巨额损害赔偿金。如果高校仅出于利益动机而对生产性企业提起大量侵权诉讼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对高校的整体评价,还将遏制高校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第五章,针对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的现状,提出解决高校专利问题的完善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发明创造私有化、商业化与知识公开和知识共享行为一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适当的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诉讼活动都是允许的,并不能过分指责或禁止所有的专利行为。关键是,高校如何既抓住商业发展机会,又能恪守并履行自己的公共服务使命。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硬法”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需要依托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软法”治理模式。在硬法规制方面:第一,提高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标准,可以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构建一个“实施原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专利质量。第二,重塑专利激励机制,提高商业化激励水平。当前的专利制度单纯以激励发明创造为主,关注的仅仅是创新进程的初期即发明创造阶段。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一方面,专利申请量与授予量急速攀升,而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专利技术却很少;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不愿意也没义务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高风险的商业化活动,进而为专利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具有商业化实施能力及条件的专利权人赋予合理期限内的“商业化义务”。第三,为更好协调高校学术使命与专利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适当扩张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时间及范围。第四,完善相关科技、财政及税收等配套立法。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杠杆作用,以资助合同方式鼓励专利权人作出更多有益社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决定。在软法规制方面,应充分发挥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大学使命的定位及以大学使命为导向的高校专利政策的构建,能够对大学社区及学术共同体的专利活动起到有益社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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