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两项精神权利之一,也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伯尔尼公约》和其他一些国家要求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而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在我国是否应以“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界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矛盾的判决。因此,本文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历史发展出发,围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相对正确的侵权判断标准,完善我国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论。本文正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法国的起源为论述起点,并介绍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伯尔尼公约》及其他国家的确立,得出结论:“有损作者声誉”的引入是为了弱化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而加强对其的保护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未来发展的方向。第二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该章从“歪曲、篡改”的含义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判断侵权的矛盾标准出发,以历史分析和学理分析的角度对“有损作者声誉”的标准进行否定;然后借助法国Huston案的启示,提出“有损作品思想”的侵权判断标准,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我国立法上确认“有损作品思想”标准的可行性。第三章研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首先介绍保护作品完整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以及各国立法对该理论的具体应用;其次论述我国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完善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最后对“模仿讽刺”和演绎这两种特殊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结合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规定,对本文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除了第二章和第三章已经详细论述的侵权判断和权利限制这两个方面,该章还提出两个建议。其一是根据“有损作品思想”的理论划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其二是补充规定不当使用作品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