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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政策方略中,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提出了诸多改革的要求和目标。其中一条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对检察工作的要求,需要我们对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更为科学细致的研究和修订。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四大监督职责之一,多年来因为认识的不到位和制度的不健全,已经严重滞后,成为制约我国法治进程和检察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借助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部署实施,完善我国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全面保障人权和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就非常必要和急迫。自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以来,经过十八年的探索发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订时的立法完善,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引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纠正了一批数以万计的“该立不立”或“不该立而立”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几经修订完善的立案监督法律制度仍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的诉求和期望。特别是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下,对立案监督的对象、措施等规定非常狭窄和有限,使很多应该纳入立案监督之下的行为游离于监督之外,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在前人们的研究基础上,笔者结合自身的司法工作实践,力图从根源上分析我国立案监督的现状及不足之处,通过建议完善立法和健全相关立案监督机制等途径,建立起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案监督体制,来约束和促进立案监督工作全面、健康的开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发展变革及其概念、特征与价值。第二部分笔者归纳了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立案标准和监督程序,我国的立案监督现状、存在的缺陷,并对立案监督不力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将西方国家的立案监督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将我国的立案监督制度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案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笔者对如何完善立案监督立法和监督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建。概括来讲,笔者的建议有两方面,一是完善立案监督立法,二是建全立案监督机制。具体来讲,立案监督立法方面建议扩充立案监督对象,将全部具有立案权的部门纳入监督范围。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限。明确、具体立案监督的期限;健全立案监督机制方面,建议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机构。建立、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机制。建立完善积极主动监督机制,增强检察机关主动性,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