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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迅速,伴随而来的是大量关于影视剧本剽窃的案件。尤其是近些年来,电影电视等相关行业被曝出了不少较有影响力的影视剧本剽窃侵权案件,比如近年来轰动一时的余征与陈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和最近的倪学礼与北京东方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本不加修改地剽窃毫无疑问属于侵权;但是,加入了部分属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即属于理论学界通说中的“有智力成果”式剽窃,而此种类型的剽窃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成为一个摆在司法实践审判者面前的难题。为此,本文以影视剧本剽窃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来进行研究,本论文大体可以分类成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交代选题背景、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状况进行一定的说明,并做文献综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从文学理论入手,分析并总结了影视剧本剽窃行为的概念内涵以及其特点。第三部分对剽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法学理论基础分析,主要着重于两点:其一是独创性原则;其二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第四部分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规则进行域外分析与借鉴,总结有如下四点借鉴之处:抽象概括法;接触加实质相似法;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普通观众标准。第五部分剖析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判断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具体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存在随意性;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不明、方法单一;对“受众”在认定过程中的规定不明;“剽窃”裁判落空造成了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释法中的混淆。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对影视剧本剽窃的认定提出自己浅薄的四点建议:其一,明确进行思想与表达划分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利益;其二,修正适用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其三,确定法定的鉴定机构,并对“受众”进行规定;其四,实现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