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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若干问题研究从审查逮捕制度中的审查逮捕的概念和种类入手,论述了审查逮捕的属性和功能,我国审查逮捕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出审查逮捕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作用和意义。审查逮捕的属性具有国家性、司法性、强制性、抑制性。审查逮捕的功能有:(1)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2)人权保障功能。包括对公民权益的维护和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两个方面。(3)侦查监督功能,即审查逮捕的过程实际上既是一种强制措施的运用过程,也是侦查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逮捕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合法,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还要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当发现侦查活动违法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4)引导侦查功能,实质上就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及调查取证活动所起到的引导、带领、修正之功能。(5)社会警示功能,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起到了一种特殊的社会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人也起到一般预防作用。 对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在论述了国外的逮捕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制定逮捕证明标准时,不同法律文化所体现不同标准,其共同特征是将“自由心证”思想融入客观证据之中。对我国现行的逮捕证明标准进行了回顾与评价,指出现行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是:证明标准过于笼统导致理解上不一致;证明标准过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证明材料缺乏阶段性层次性特征。依照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逮捕证明标准,建议构建“‘两符合’条件下合理确信”的逮捕证明标准。具体内容是:“犯罪事实符合法律犯罪构成规定,犯罪证据符合法律犯罪构成证明要求,确信犯罪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要求,缺一不可;二是在主观方面,检察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后,从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确信犯罪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从而赋予了检察官内心的自由裁量权和合理相信权。 对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研究,概括出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