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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对象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实体面,它是控、辩、审三方诉讼行为共同的指向,刑事审判对象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是如何在具体案件的形成过程中贯彻和落实的,同时也体现了在具体案件的形成过程中是如何在多种诉讼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对刑事审判对象问题进行全面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刑事审判对象进行研究,一是从实体方面研究如何理解刑事审判对象,一是从程序方面研究刑事审判对象是如何形成的。不同国家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破解影响和决定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之谜,以此为参照,反思并改革我国对于刑事审判对象问题的做法。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刑事审判对象的基础部分。在该部分,对刑事审判对象的一般性问题做了介绍,如审判对象的含义、理论基础、性质等。认为审判对象所指称的含义是特定的,它特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实体性问题,它的理论基础是控审分离原则,它是为了解决该原则下如何理解指控范围与审判范围相一致而在理论上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具体由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构成,在审判过程中,它必须始终与指控(包括变更指控)时相同一。 第二章主要对两种刑事审判对象观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做了介绍和比较。诉因观认为审判对象是指控的事实以及控方对该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该观点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内部以及英美法系的不同历史时期,对于诉因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公诉事实观认为审判对象是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包括控方对该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该观点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内部,对于公诉事实的理解也并不完全相同;日本同时吸收了两种审判对象观的部分主张,认为诉因是现实的审判对象,公诉事实是潜在的审判对象。不同的审判对象对于追究犯罪、保护被告人权利以及诉讼效率等诉讼目标的实现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不同国家之所以采用不同的审判对象,是与它们所持的诉讼理念、所实行的审判方式有关,同时也与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罪数理论有关。 第三章主要对两大法系审判对象的设定问题做了介绍和比较。认为指控应该以书面形式以及指控应该明确是两大法系在该问题上的共同点,不同点在于两大法系对于起诉书的记载规定是不同的,虽然两大法系关于起诉书记载的部分规定在形式上相似(比如都要求记载被告人、犯罪事实以及罪名),但总体上英美法系关于起诉书的记载规定比较复杂,大陆法系相对简单。两大法系之所以在起诉书的记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