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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的和平利用保持着良好的记录,但几起重大核事故的发生却表明,这种发生率低的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核损害及其赔偿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的框架下,确立国家责任将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核能开发利用的安全性。本文通过分析国际条约中核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对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进行梳理,重点探讨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并对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加以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共有三章。 第一章是关于跨界核损害责任概述,主要论述了跨界核损害的界定,跨界核损害责任,以及国家责任在跨界核损害责任中的地位。 第二章探讨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是全文的重点之一,主要是通过分析国际法上跨界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来探讨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主要内容有:跨界损害责任的界定、跨界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的区别和联系、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 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全文的另一重点,主要通过对跨界损害责任基础的探讨来具体分析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内容有:跨界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的学说,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有权利不得滥用义务、预防与合作原则、污染者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