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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体系一般可由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组成,刑法上的作为犯一般已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至于不作为犯,一般理论上将其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种。目前,在刑法中也已经对纯正不作为犯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中对遗弃罪就有着详细性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会存在很大的问题,本文在此将不对纯正不作为犯进行讨论,下文所指的不作为犯仅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领域,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与看法。作为义务来源有哪些种类,以及如何认识不作为犯罪中的实质义务来源,能否把形式作为义务来源与实质作为义务来源结合起来,这都是刑法学界未来需要进行明确定性的方面。除此之外,对于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以及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进行界定,也一直属于长期争议性的问题,以上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的准确认定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引用了一则经典的案例进行分析,基本结构是先进行案情的介绍,接着归纳了一些相似性案例,并对这些案例间进行了各种对比,从而引出关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再结合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阐释,最后得出结论这样一种逻辑思路展开。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本章主要介绍了案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审理中各方争议的焦点,然后介绍了一些相似性的案例,通过案例间的对比分析,本章进一步引出了四个问题,这四个问题对本文起到主导的作用,因为其它三章都是围绕这四个问题具体展开,在这四个问题之下,本文进行层层分析与论证,同时通过这四个引出的问题,也使得读者可以对本文要分析的内容有个整体性的印象。第二章:本章首先对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进行了介绍,因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义务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对作为义务的介绍是通过作为义务的内涵与成立条件两个方面;其次对刑法理论中的形式与实质作为义务来源学说进行了介绍与评析,本文提出的观点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可以更好地作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根据;最后是对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几种学说进行了简单评析。第三章:本章是对案件的法理分析,也是本文的最为核心部分,主要是通过作为义务形式来源说与实质来源说,以及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学说,刑法中的间接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对第一章中提出的各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解决案例中的四个争议性焦点问题,并且同时也阐释了案例引发的四个思考,得出的结论是案件中被告人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被告人对其妻子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妻子的死亡与其不作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四章:本章是对以上各章的一个总结,首先针对本案分析了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三个特殊成立要件,这三个要件可以作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具体判定标准。与此同时,本文还简略地总结了不作为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处理的逻辑示意图;其次是针对目前有关学者主张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立法的几点思考:如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建议该如何评价?有没有可行性?再者是关于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可以结合起来,这样可以使得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会更加的合理;最后是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我们应该从实质层面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