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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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后被《德国民法典》所继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成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在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预告登记制度确立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以预告登记的定义开篇,追溯了该制度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特征、性质和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物权法》的颁布为界限,依次介绍了《物权法》出台之前的一些相关规定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十条的配套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部分是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考察与比较分析,首先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然后比较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和效力问题的异同。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思考,分别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发生途径、效力、消灭、向本登记的推进等方面思考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就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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