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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形式、竞业禁止条款、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成为倍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并引发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切身福利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效率,而且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选择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其制度架构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终止制度等问题,在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情况和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仍然存在的不足,结合目前劳动力市场以短期劳动合同为主的局面给出自己的建议。第一章是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概述。其中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类型作了界定,分析并严格界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标准,指出劳动合同期限类型的划分标准不仅简单地表现为期限长短的不同,而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事项的不同,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概念作出辨析,论述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价值,介绍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第二章在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国法律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不加限制;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的设置造成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和劳动合同效力之间的冲突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法律对于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预告期限的刚性规定也不利于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效益的最大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情形的界定不严格;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又过于严格;《劳动合同法》取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口更加“收紧”。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理论研究和立法重视程度不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衔接不明确;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第三章则通过对比借鉴其他国家对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对第二章提出的三种期限类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要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二要把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限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并建立弹性预告期限制度。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要严格界定其适用情形;其次要建立正当理由解除制度;再次要从制度上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要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同时明确其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且建立弹性的试用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