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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新纪元。本文将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进行综合论述分析。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概念及特有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因其身心未臻成熟,具有特殊性,因而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适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有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特有原则分别为:不公开审理原则、寓教于审原则、迅速简约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也对不公开审理原则、寓教于审原则以及全面调查原则分别进行了规定,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二、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考察。在本章中针对国外的三种较为普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各列举一个代表国家进行论述,分别为:以德国为代表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的“法庭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具有行政性质的福利机构来处理的“福利疗养模式”、以新西兰为代表主张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的“社区参与模式”。本章中将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与中国现状进行对比,提炼出三种模式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1)德国设立已久的少年法院及其完备的统一法典;(2)瑞典具有浓厚福利色彩的少年司法制度;(3)新西兰充满人文关怀的社区参与模式。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存在不足。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中均有提及,但未形成统一完整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有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中设置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该程序共计11个条文,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从多角度进行了完善与丰富,首次让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独立出现,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正在逐步加强。这些条文的设置将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更加合理,体现人道,让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早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为其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提供有利条件。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相关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章中笔者将对以下问题进行阐释分析:(1)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备;(2)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缺失;(3)审判方式存在缺陷;(4)社会调查制度缺少具体规定;(5)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缺陷;(6)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艰难;(7)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难以落实。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相关制度之完善。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成熟的理论、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及相关制度,本文进行了如下构想:(1)通过确立未成年人司法独立性、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等角度出发,建立一部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2)设立少年法院替代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专门审判;(3)通过构建家庭式的案件审判方式并适当引入圆桌审判,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方式庭审程序进行完善;(4)将社会调查制度的模糊性规定具体化;(5)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6)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7)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