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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产业发展的形势与需求,以及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给产业集群的知识问题研究和集群治理研究带来了新挑战,由此引出了“集群知识治理”的研究话题。集群知识治理研究是在传统集群知识问题研究基础上,针对集群知识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所展开的研究,用以组织和协调集群知识活动的治理机制是集群知识治理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第一章明确研究问题、内容和方法,并在第二章回顾了研究的理论基础,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集群知识治理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综合应用定性与定量研究,数理分析与案例研究的方法,展开对影响集群知识活动的契约治理机制、关系治理机制、政府治理及其角色定位的研究。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和观点如下: 第一,治理机制是集群知识治理的核心问题。集群知识活动既需要来自集群企业网络内部的自发组织秩序,也需要来自企业网络以外的,由知识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创新利益相关者推动的人为建构秩序。由此,集群知识治理机制可以被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大类。外部治理以内部治理为基础,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内部治理产生影响。外部治理主体可以是政府、第三部门、也可以是由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的多种主体共同组成的治理网络,产业差异和集群生命周期是影响治理主体转换的两个因素。无论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都可以运用契约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发挥两者的互补性优势。 第二,对于集群参与者在知识识别、知识获取和知识利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差异等知识交易风险,可以通过契约治理机制加以协调。在设计技术转让契约时,可以通过提高对技术相关适用性高的外部知识源的激励水平,支付其更高的转让费用及给出更有利的转让条件防范外部知识源的逆向选择;分别考虑外部知识源的努力程度与能力水平对技术转让成效的影响,并根据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确定其风险系数,可以形成对外部知识源努力输出隐性知识的长效激励机制,防范其道德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组合,不同属性集群参与者(例如企业和大学、研究机构)可以选择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共建实体等不同的知识共享形式,以提高知识共享效率。如果合作双方均风险中性,则需要第三方(例如地方政府)引导才能形成合作关系实现知识共享。 第三,对于影响集群参与者知识转移和知识共享活动的“嵌入性”关系因素的调节,例如机会、动机(意愿)、共享激励等,关系治理机制更能胜任。创新集群参与者之间的社会性互动增加了知识转移机会,而彼此间的信任和共享愿景增强了集群参与者的知识转移动机。当集群参与者预期在知识共享过程中获得的长期收益大于短期内选择不信任得到的最大收益时,他们会在知识交易过程中选择信任策略,积极与其他参与者开展知识共享。在集群参与者基于长期合作的知识共享过程中,即使知识输出方声誉差,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会在与知识输入方合作结束之前一直采取不欺骗的合作对策;而且,输入方如果对输出方的信任足够大,那么声誉差的输出方也会在合作中不断改善自身声誉状况,使双方的合作行动进入良性循环,促进集群知识的共享。 第四,嵌入在产业技术范式中的创新源及专有性条件差异造成了创新活动的产业间差异。对于技术机会相对较多的产业,政府直接资助的“杠杆效应”较强,此时政府应在研发投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直接资助强度以刺激产业创新活动的开展;而在技术机会相对较少的产业,政府直接资助的“杠杆效应”相对较弱,此时政府应降低直接资助强度,转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政府的角色应从创新活动的直接投资者转变为融资担保者或协调者。 第五,集群形成期,地方政府几乎是集群知识活动唯一的外部治理主体,为集群知识活动提供所需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以及生产性服务等公共品;成长期,地方政府在集群知识活动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逐步减弱,第三部门组织或市场化的服务供应商也开始逐步参与集群知识活动治理,为集群参与者提供知识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等公共品;成熟期,地方政府和其他集群参与者共同治理集群的知识活动,所需的生产性服务、科技服务等公共品均可以由第三部门组织或市场化的服务供应商提供。而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制度形态的公共品,以促进集群知识共享和创造。 本研究将知识治理的研究层次拓展到跨组织层面,深化了诸如知识治理机制类型、发挥作用的机理,影响知识治理机制的因素等相关研究内容,并为产业集群研究提供了“知识治理”的新视角。与此同时,本研究能为创新集群的健康发育提供理论支撑,为通过集群转型升级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国家发展战略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