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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救济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问题,其中作为违约救济手段之一的实际履行在各个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法系特征以及理论体系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国对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千差万别。合同实际履行制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健康发展,进而体现了维护私法自治与国家权力的监管之间的博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合同实际履行制度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公约的研究,能够清晰地观察到两大法系之间的深刻差异,以及法系融合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实际履行的定义五花八门,英美法系上的概念是衡平法上法院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向受损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救济措施。实际履行制度指的是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是英美法特有的救济体系中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救济的方式,其内容是由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决定的。英美法上的实际履行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实际履行原则,也不同于合同常态履行,与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也有很大的区别。英美法上实际履行的性质是一种法院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而不是大陆法上基于债权产生的救济请求权。
实际履行制度的制度背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的法院系统,衡平法院判决实际履行是对普通法院的一种对抗和补充。实际履行制度的理论背景是关于合同道德的争论、私法自治与违约自由、实用主义思维以及法律价值冲突。实际履行的社会背景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包括:损害赔偿不充分、相关性理论、确定性标准、达到衡平法上的公平、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以及符合违约救济的基本条件;实际履行的限制条件有:根本不可能的给付、实际履行的不实际、缺乏互惠、对债权人已无必要、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人身依赖关系或信任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本位日益增强的现代法律制度下,实际履行凸显出其合理性,实际履行的适用呈现扩大化的趋势。现代英国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有体现,在劳务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上也发生了变化。在理论上,法律经济分析以及效率违约理论给实际履行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这很多难以解释清楚的缺陷,因此受到争议。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促进跨国贸易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两大法系的实际履行制度的融合做出了巨大努力。这种融合不仅仅来自于诸如CISG这样的国际公约所做出的努力,更来自于两个法系的合同法理论中所具备的理论统一点以及社会实践中共同的背景,正是这些促进了法系的融合,并为之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上对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应当充分借鉴英美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的合理之处,在承认实际履行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增加适用的限制条件,同时在国际纠纷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以保护本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