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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中的以下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1、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逃逸行为是否必须是故意的?行为人逃逸的主观目的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否仅指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针对这些争议问题,作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者在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和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的区别后提出,故意的逃逸行为不违背情节加重犯的基本原理,逃逸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不能将逃逸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否则会放纵犯罪分子;另外,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2、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作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包括连续两次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设定为“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原因不当,应该予以修改;该罪中的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并且在此罪过心理支配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属于结果加重犯。3、作者对《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共同犯罪提出质疑。认为从立法权限上看,我国刑法明文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是否认可过失共同犯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权力作出规定。即便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当的。4、从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等方面论述,作者认为赔偿能力不能作为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标准,否则会出现不公正现象,还会产生其他一系列问题。5、针对严格责任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作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中不能适用严格责任。6、针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即以期待可能性检验、证明、判断过失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程度。正文共29085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