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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解之题,有关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且理论成果为数众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理论的研究重点,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不作为理论的研究难题,作为义务和等价值理论可以说是不作为犯理论中的两大支柱,他们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定罪量刑?作为义务的范围是什么?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与作为犯的等价值?这都是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作为犯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而受到关注,它与作为犯的确存在着种种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作为义务、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各方面,影响着对其在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在作为义务理论和等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不等价性很有意义。文章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关于不作为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作出区分,在借鉴国内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作为义务。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关键在作为义务上,刑法为作为犯设定的是不作为义务,作为犯的实施手段是作为,为不作为犯设定的是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的实施手段是不作为。然后对不作为犯进行分类,分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第二部分是对等价性理论的质疑,由现实中的两个案例提出疑问,再结合国内外的刑法理论,说明现实中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存在不等价性,对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并不像作为犯一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是有待解释的构成要件。怎样的不作为行为可以认定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对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刑罚,这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作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社会集体意识,这些都会影响对不作为的定罪量刑。而不等价性理论就是要讨论这些对不作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不等价性理论进行展开。首先阐明作为与不作为的不等价性体现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而对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果关系和社会集体意识这四个影响不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除了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要件,这些特殊的构成要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等价性所在。文章通过不等价性理论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