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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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虽然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但也不应忽略其他纠纷处理方法的重要性,特别是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劳动纠纷都需经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能有效补充司法活动的不足,并承担处理社会纠纷、保护纠纷双方权利、缓和社会矛盾及提供纠纷双方对话途径等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变,进入到社会的劳动者数量日渐增多,同时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增加,维权意识也相应提高,劳动纠纷更加复杂,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行政化,仲裁程序的冗杂化,仲裁监督机制的缺位和诉权的牵制等。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劳动仲裁结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中立性和社会性,使得劳动仲裁在纠纷处理机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尝试从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与地位作为出发点,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劳动仲裁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构的地位和性质规定模棱两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其权利的行使应该是独立于政府与司法之外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在仲裁行为监督上坚持政府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并行,保障仲裁机构权责分明。其次,劳动仲裁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机构,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应当坚持“裁审分离,撤销仲裁前置”的原则,一方面,保障劳动仲裁的社会性与中立性。另一方面,减轻法院的诉累,高效配置司法资源。再次,加强劳动仲裁的救济制度,包括制定切实可行的仲裁程序,明确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责任,拓宽仲裁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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