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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对定向增发再融资方式热情高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处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小股东难以监督和制衡大股东的行为。在尚未有完善的资本市场规章条例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被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所损害。以往研究表明定向增发这一再融资方式存在控股股东操纵发行折价率的行为。由于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公开增发等融资方式,定向增发发行程序简单,为控股股东提供可操作的空间。随着定向增发再融资方式受到上市公司追捧,学术界针对定向增发折价率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有的研究都是围绕着定向增发折价成因以及控股股东对如何操纵新股折价率等,但是鲜有学者研究什么因素可以去抑制大股东操纵新股发行折价率的行为,本文研究发现保荐人由于具有专业的胜任能力和丰富的保荐经验,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有动机和能力去发现和抑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而盈余管理是控股股东操纵新股折价率的一种方式,因此高声誉的保荐人能够起到抑制控股股东操纵新股折价率的作用。同时,当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定向增发新股时,会提升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而机构投资者相较于其他投资者而言有监控能力和信息获取的优势去监控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能够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从而抑制控股股东通过低价认购定向增发股票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为,因此相对于股权制衡度低的定向增发新股公司,高股权制衡度的公司操纵新股折价率的现象得到了缓解。本文将A股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研究了定向增发新股折价率与认购对象的关系,还研究了保荐人声誉、股权制衡度作为调节变量如何影响增发新股折价率与认购对象。本文在归纳以往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用认证中介理论、控制权收益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代理理论等为理论基础分析了保荐人声誉以及股权制衡在定向增发中影响价格的机制。接着根据理论分析了定向增发折价率与增发对象的关系并用保荐人声誉与股权制衡作为调节变量提出了理论假设,以A股定向增发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检验了假设推导部分提出的假设,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本文的建议。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定向增发新股折价率与增发对象有关,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折价率要高于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折价率;(2)定向增发新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声誉越高,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增发新股的折价率与向非关联股东增发新股的折价率差异更小;(3)定向增发新股的公司股权制衡度越高,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折价率要低。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机制,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加大力度监管大股东认购定向增发股票;加大对保荐人“只荐不保”的惩罚力度。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框架。第二部分归纳了定向增发折价、保荐人声誉、股权结构的相关文献。第三部分介绍了定向增发对象、保荐人声誉、股权结构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理论。第四部分分析了增发对象、保荐人声誉、股权结构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关系,从理论上解释了保荐人声誉和股权制衡作为调节变量如何影响定向增发折价率与定向增发对象的作用。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本文通过构建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结论。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根据结论提出建议,同时提出了本文不足的地方。本文贡献在于:以往研究学者们大多从定向增发折价成因以及控股股东对新股折价率的操纵方式等进行研究,但是鲜有学者研究什么因素可以去抑制控股股东操纵新股发行折价率的行为。本文研究了保荐人声誉和股权制衡是否能抑制控股股东操纵新股折价率的问题。本文发现高声誉保荐人和高股权制衡度的公司能抑制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操纵新股折价率的行为,为大股东操纵折价率的行为提供一个新的监管方向;同时有助于定向增发制度和监管政策、保荐人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