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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转轨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行政性垄断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阻力。我国目前也正面临这一难题。正因为如此,各国经济学与法学等领域的学者对行政性垄断展开了深入热烈的研究、探讨,试图找出一种解决行政性垄断的有效办法,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实践。我国正着手起草反垄断法,其中是否要将行政性垄断纳入其调整范围还存在争议。本文的写作正是回应这一现实问题。 本文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在对各种行政性垄断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及其法律规制原理,进而论及我国应如何开展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工作。 基于以上写作思路,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行政性垄断概述,着重分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概念、法律特征、表现形式及其成因。在定义行政性垄断的基础上,对行政性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与自然垄断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特别是通过对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进行比较,帮助大家走出将电信、电力、铁路等自然垄断现象误认为行政性垄断的误区。本文将行政性垄断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与行政指定交易四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呈现出行政性垄断的态势。最后阐述了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从行政性垄断与政府干预经济、行政性垄断违法性的经济学依据以及行政性垄断与WTO规则的法律冲突三个方面展开行政性垄断的否定分析,为反对行政性垄断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第三章论述了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理,包括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规制方式与立法选择行政性垄断的界定以及适用除外制度,并特别指出应采取形式主义与效果主义两者之所长来界定行政性垄断。 第四章建立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立法构思。对于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必须从政治、经济与立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在认清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确定法律规制的宗旨后,制定的反垄断法才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